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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学院校园与教学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生处        2011-03-11 08:44:25     浏览人数: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文明校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新近安装了校园监控系统。为实现教学督导评估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安装了教学管理系统。为加强对这两个系统的管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参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自2007年4月3日起,监控系统将对整个校园和所有教室实施24小时监控并录像(夜间属红外录像)。
      二、校园监控系统和教学评估系统实行权限分级管理:学生处、安监办负责人负责校园监控系统,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负责教学评估系统,学校领导可对两个系统实施监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实时监控和使用。
      三、各录像机要保存不少于最近7天的录像资料。录像资料属学校专有资料,未经学校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传播录像资料。
      四、因工作确需查阅有关录像资料(最近一周的资料)的,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同时监控中心要做好查阅记录。
      五、监控中心、授权使用单位人员必须遵守监控纪律,做好保秘工作,对于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伤害者将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六、监控设备属贵重物品(室外录像机每套5000元、室内录像机每套4000元),全校师生务必爱护,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对于故意破坏者,除按设备1—3倍的价格进行经济处罚处,教职工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校学生将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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