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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颁行
发布者:招生办        2014-02-13 10:12:45     浏览人数:
2014-02-13 07:28:36      来源: 大众网   
 
  山东省政府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中,明确划分了省、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并对幼儿园的设置与管理、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对于体罚幼儿的行为,也将依法处分。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鼓励民办力量参与
  规定重点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其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该规定还提出,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该规定还提出要扶持民办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膳食费专款专用 每月公布账目
  规定中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规定要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除体检外,幼儿入园严禁任何测查
  规定中明确指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同时,对于残疾儿童和进城务工子女入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严禁教授小学内容 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在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方面,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体罚幼儿将依法处分,情节严重撤销教师资格
  规定中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以及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处分。
  《山东学前教育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省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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