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事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济宁学院章程》(济院字〔2021〕12号)、《济宁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济院政字〔2015〕4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前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组织,对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原则上应涵盖学院所有学科,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的1/3。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学院学术事务,发表学术意见和建议,一般情况下特邀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发展,有参与学院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学院基层教师的意见,经公开、公正的民主推荐、遴选程序产生。
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的产生办法是:在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兼顾各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并上报学校予以确认。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届内委员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处理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兼职秘书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和政策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和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主动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保密;
(五)学术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相关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相关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学术分委员会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应当通过学术分委员会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选聘和考核;
(三)学院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诚信审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调查的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需要学院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重要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学院主要负责人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不少于与会人数的2/3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若需公示,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前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