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试行)
一、 教师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课外辅导、教研活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二、 教师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严格控制事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不得口头或由他人代替 请假。
三、 教师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及起止日期,由批准人签字。请假条一式两份,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四、 请假一天内由教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级分管领导批准。
五、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课,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六、 教师请假期间所耽误的课,必须另安排时间补齐。
七、 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八、 对旷课、擅自调课的教师,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视其旷课时数和态度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曲阜师范学校兖州校区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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