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五年规划
济政办字〔2008〕129号
作者:办公室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1680 时间:2009-3-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教育质量,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改革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教师素质为关键,以理顺管理体制为重点,以增加教育投入为保障,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切实增强办学活力,建立完善新形势下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和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学前儿童及家长对学前教育需求,使在园儿童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统筹规划、以县为主、分类指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3.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学前教育。
4.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激发办园活力,提高办园效益,让广大学前儿童接受更好教育。
(三)改革与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
1.基本形成以市、县(市、区)公办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城区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9%以上,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园率有较大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城区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专科以上学历教师达到50%以上;教师(含园长)持教师资格证书率达到85%以上,园长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率达到95%以上。市级一类及以上幼儿园积极开展0至6岁托幼一体化试验。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特殊儿童早期教育试验。
2.各县(市、区)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加大幼儿园布局调整力度,合理规划各乡镇(街道)幼儿园布局。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处独立法人的公办实验幼儿园。农村一般按照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1.5公里以内设置1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建设,形成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处独立法人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个村级幼儿园和教学点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政府、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率达到80%以上。中心幼儿园为全日制,规模不少于6个班;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偏远山区、湖区可在小学附设幼儿班。
3.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市、县公办实验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城区其他幼儿园全部达到市级一类办园标准,并有50%达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50%达到市级一类及以上幼儿园办园标准。每年有1到2个县(市、区)争创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1-2处幼儿园争创省级十佳幼儿园。
二、理顺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机制
(一)学前教育实行县、乡两级共管,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建成率和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指导村(社区)办好村级幼儿园。
(二)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后,要依法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将聘用幼儿教师的资格、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内容一并纳入幼儿园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三)充分发挥县级公办实验幼儿园和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转制和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教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队伍整体素质能提高。
(四)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生活小区建设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建成后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招收本小区学龄前儿童,并按照本小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五)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按照布局规划举办附属幼儿园。本服务区内已有合格幼儿园的,学校不得再举办附属幼儿园,更不得在校内举办附设幼儿班。学校附属幼儿园要坚持“园舍、人事、财务、管理”四独立。小学附属幼儿园应独立招生,不与小学招生挂钩。小学不得以未入本校附属幼儿园为由,拒绝接受本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要逐步取消学前班和混合班。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要逐步向招收学前三年儿童的完全性幼儿园过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暂时闲置的幼儿园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本区域3岁以下儿童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公益性。
(六)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园。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批准符合办园条件的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一)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市和县(市、区)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运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街道)财政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发放。
(二)建立学前教育扶贫帮困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儿童入园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三)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成本,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增强幼儿园发展活力。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附属幼儿园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幼儿园发展和提高。
(四)明确办园主体,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要与公办学校脱钩,实行“法人、园舍、人事、财务、管理”五独立,单独设立资金账户,各项收费、开支接受同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保证合理开支,杜绝违规收费;乡镇(街道)可实行以中心幼儿园为单位立账,分园记账,统筹统支,实行园长“一支笔”财务管理制度。
(五)改善教师待遇,稳定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来源渠道。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要与当地中心小学校长享受同等待遇。通过幼儿园收费、主办单位资助和财政补贴等形式,使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建立非公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到位。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使市及县级公办实验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全部为公办教师,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园长为公办教师。非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
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可本着自愿原则,在编制定员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其调整到公办幼儿园工作;也可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公办幼儿园任教。加强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选派一批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公办教师到村级幼儿园任园长。
参照国家和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0-15、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15-20的比例配备幼儿教师。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
(二)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全面推进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聘用制度,优化幼儿教师队伍。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聘用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逐步予以调整。保健医生、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等需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
(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幼儿园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具有招收幼师专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要根据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有计划地培养合格幼儿教师,并逐年扩大培养数量。把幼儿教师培训工作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对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加快学前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提高学前教育学历学习。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一)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教并重,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需要。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和乡土材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积极探索学前教育新方法,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二)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须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
(三)按照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做好幼儿入园和编班工作。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建立3-6岁儿童登记名册,实行电子园籍管理制度,将幼儿健康及发展信息记入个人成长档案并转入小学。
(四)各级教科研机构要把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指导作为工作重点,教研人员要深入教学一线进行指导,提供教育教学咨询、信息服务与技术帮助。在教育教学评优等活动中,要对农村幼儿园给予适度倾斜。积极开展幼儿园“手拉手”活动,市级一类以上幼儿园必须与至少1处农村幼儿园结成友好园,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挂职培训或轮训,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观摩和送教下乡活动,提高农村幼儿园管理水平。
(五)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资源优势,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学前教育摆到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市政府成立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不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完善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乡镇(街道)设专职幼教辅导员,依托中心幼儿园,负责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促进政府统筹,调动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各县(市、区)要将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列为教育强乡镇的一票否决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范围,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教师待遇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要对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专项督导评估,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如期完成。
主题词:教育 改革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